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錦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華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柏鴻間返還房屋事件,不服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