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徐劭禎即欣高企業社
- 代理人
- 徐敏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吳玄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8月5日 │28,498元 │ZY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竹山分│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