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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徐奇川

  • 當事人
    徐劭禎即欣高企業社徐敏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徐劭禎即欣高企業社 代 理 人 徐敏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吳玄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8月5日 │28,498元 │ZY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竹山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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