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5號
- 聲請人
-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澂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優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之記載,應更正為「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