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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東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事件依債權人所附之支票影本所示,債務人係以翰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發票,非以自己名義發票,則就系爭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不負票據責任。債權人逕以票據之法律關係對債務人請求票款,顯屬無據。又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通知於5日內補正「確認陳永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查,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及自本件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形式上觀察,本件發票人為翰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陳永來代表該公司開立支票,陳永來並非發票人)」,此項通知已於101年5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綜上所述,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經本院闡明並命其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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