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水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天一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太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所請相對人僅一人,故無從准為連帶給付,所請連帶給付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