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慶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冠銘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冠銘即冠銘企業社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5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及票款。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冠銘即冠銘企業社。 嗣全部抵押物於101年6月18日信託登記與相對人張慶林。茲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陳冠銘即冠銘企業社於100年5月27日所簽發,到期日101年7月9日,面額新臺幣944,000元之本票,詎屆期經提示,尚有新臺幣395,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年度司票字第342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 證。 二、本院分別於101年12月10日、102年1月16日通知相對人張慶 林、債務人陳冠銘,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張慶林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埔里鎮 │忠言 │ │102 │建│95.54 │全部 │張慶林 │ ├──┼───┼────┼────┼────┼────────┼─┼─────────┼──────┼──────┤ │002 │南投縣│埔里鎮 │忠言 │ │1032-7 │建│6.25 │全部 │張慶林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46 │中正路571巷44 │忠言段102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6.27、二 │陽台:1.68 │全部 │張慶林 │ │ │ │ │號 │ │凝土造、2層 │層:47.81、合計 │ │ │ │ │ │ │ │ │ │ │:94.08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