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陳柏勲 相 對 人 洪耀庭 相 對 人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元楷於民國89年10月30日起,陸續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0元、新臺幣24,000,000元、新臺幣20,000,000元、新臺幣 5,000,000元、新臺幣210,000,000元、新臺幣120,000,000 元之抵押權。茲債務人於95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94,880,000元,並簽定銀行授信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如違 反契約條款時,聲請人得將本息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起,票據信用被列為拒絕往來迄未解除,依上開契約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5,909,31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0年11月15日分別移轉登記與 相對人陳柏勲、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洪耀庭。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銀行授信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29日通知相對人陳柏勲、洪耀庭、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元楷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陳柏勲、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洪耀庭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494 │旱│2244.61 │全部 │陳柏勲 │ ├──┼───┼────┼────┼────┼────────┼─┼─────────┼──────┼──────┤ │002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501 │旱│8358.01 │全部 │陳柏勲 │ ├──┼───┼────┼────┼────┼────────┼─┼─────────┼──────┼──────┤ │003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15 │旱│25552.07 │全部 │陳柏勲 │ ├──┼───┼────┼────┼────┼────────┼─┼─────────┼──────┼──────┤ │004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39 │旱│2904.42 │全部 │陳柏勲 │ ├──┼───┼────┼────┼────┼────────┼─┼─────────┼──────┼──────┤ │005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40 │旱│985.09 │全部 │陳柏勲 │ ├──┼───┼────┼────┼────┼────────┼─┼─────────┼──────┼──────┤ │006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41 │旱│8299.58 │全部 │陳柏勲 │ ├──┼───┼────┼────┼────┼────────┼─┼─────────┼──────┼──────┤ │007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64 │旱│6273.51 │全部 │富家興建設有│ │ │ │ │ │ │ │ │ │ │限公司 │ ├──┼───┼────┼────┼────┼────────┼─┼─────────┼──────┼──────┤ │008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65 │旱│8031.23 │全部 │洪耀庭 │ ├──┼───┼────┼────┼────┼────────┼─┼─────────┼──────┼──────┤ │009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66 │旱│705.60 │全部 │洪耀庭 │ ├──┼───┼────┼────┼────┼────────┼─┼─────────┼──────┼──────┤ │010 │南投縣│南投市 │新草尾嶺│ │667 │旱│8090.49 │全部 │洪耀庭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22 │南投縣南投市工│新草尾嶺段664 │納骨塔、防空避│一層:814.22 │ │全部 │ │ │ │ │ │業北路20巷200 │地號 │難室、停車空間│二層:814.22 │ │ │富家興建設有│ │ │ │ │號 │ │、鋼骨鋼筋混凝│三層:814.22 │ │ │限公司 │ │ │ │ │ │ │土造、九層 │四層:814.22 │ │ │ │ │ │ │ │ │ │ │五層:814.22 │ │ │ │ │ │ │ │ │ │ │六層:531.47 │ │ │ │ │ │ │ │ │ │ │七層:531.47 │ │ │ │ │ │ │ │ │ │ │八層:531.47 │ │ │ │ │ │ │ │ │ │ │九層:471.23 │ │ │ │ │ │ │ │ │ │ │屋頂突出物:85.3│ │ │ │ │ │ │ │ │ │ │0 │ │ │ │ │ │ │ │ │ │ │地下一層:1056. │ │ │ │ │ │ │ │ │ │ │04 │ │ │ │ │ │ │ │ │ │ │合計:7278.08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