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6號聲 請 人 喬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喬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維豪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李維豪(住南投縣埔里鎮○里路34之1號)之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