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賴俊利 代 理 人 賴傳賜 相 對 人 林春元 相 對 人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ㄧ○○年度司執全字第九四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賴俊利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ㄧ○○年五月十八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ㄧ0000000 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俊利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 13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 會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出具,擔保金額為新臺幣902,000 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007004號)為擔保後,對相對人林春元、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林春元、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聲請人賴俊利領回其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影本、相對人林春元、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94 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