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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豐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天一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96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彰化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DY00079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分別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暨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民事執行函、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96號、100年度存字第352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214號、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號卷宗審閱屬實。惟依據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存證信函係由「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簽收,與相對人新天一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顯非同一法人,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查,尚難認聲請人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催告函確已送達相對人,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宜重行合法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於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時始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方為妥適,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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