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號
- 原告
- 周桂美即炬茂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被告
- 穎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分
- 訴訟代理人
- 吳萬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14,5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4頁)。嗣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民事準備三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41,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8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