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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永祥黃立昌巫美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
周桂美即炬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穎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分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14,5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4頁)。嗣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民事準備三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41,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8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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