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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城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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