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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徐奇川黃立昌巫美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榿即鍾明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2日101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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