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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永祥黃立昌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淑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華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柏鴻間返還房屋事件,不服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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