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原告
- 環球馬術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方乙
- 被告
- 張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21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