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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永祥巫美蕙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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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方乙
被告
張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21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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