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新琦
- 即原告
- 張志鍠
- 即原告
- 黃文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祝儷玲
黃傳德
黃大瑋
黃千恬
林靜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6日101年度重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