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可達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0年8月18日 │18,104元 │ZY0000000 │ ││ │司 巫秋明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