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優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之記載,應更正為「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