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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優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之記載,應更正為「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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