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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南
代理人
程豔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張家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1年5月31日 │37,450元 │CWA0000000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 │ │ │ │ │├──┼─────────┼─────────┼───────┼───────┼───────┼──┤│002 │張瑞川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6月1日 │7,014元 │DA0000000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 │ │ │ │ │├──┼─────────┼─────────┼───────┼───────┼───────┼──┤│003 │曾文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1年6月30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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