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春南
- 代理人
- 程豔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張家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1年5月31日 │37,450元 │CWA0000000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 │ │ │ │ │├──┼─────────┼─────────┼───────┼───────┼───────┼──┤│002 │張瑞川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6月1日 │7,014元 │DA0000000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 │ │ │ │ │├──┼─────────┼─────────┼───────┼───────┼───────┼──┤│003 │曾文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1年6月30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