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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徐奇川

  • 當事人
    豪健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號聲 請 人 豪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洪素禎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8月7日 │458,550元 │IN0000000 │ │ │ │陳愿 │限公司 水裡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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