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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豪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8月7日 │458,550元 │IN0000000 │ ││ │陳愿 │限公司 水裡坑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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