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豪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8月7日 │458,550元 │IN0000000 │ ││ │陳愿 │限公司 水裡坑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