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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美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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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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