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呂智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東方空間文化藝術事業有限公司。自形式上以觀,聲請人並非票據權利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東方空間文化藝術事業有限公司。自形式上以觀,聲請人並非票據權利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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