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劉達銓
- 相對人
- 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相對人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李興華於民國101年3月31日死亡,經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為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業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故本件應以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101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1年4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四、嗣相對人於101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4月29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五、經本院於102年9月2日通知相對人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瑞成律師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林瑞成律師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溫水 │ │303 │建│601.78 │全部 │豐凱國際開發││ │ │ │ │ │ │ │ │ │有限公司 │├──┼───┼────┼────┼────┼────────┼─┼─────────┼──────┼──────┤│002 │南投縣│竹山鎮 │溫水 │ │303-3 │建│174.52 │全部 │豐凱國際開發││ │ │ │ │ │ │ │ │ │有限公司 │├──┼───┼────┼────┼────┼────────┼─┼─────────┼──────┼──────┤│003 │南投縣│竹山鎮 │溫水 │ │303-5 │建│167.2 │全部 │豐凱國際開發││ │ │ │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