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號
- 聲請人
- 台鈺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恆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福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有聲請人台鈺機械實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林恆辰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㈡請補繳委任受任人高毓琳之委任書。
㈢請補繳相對人彭福源(住南投縣國姓鄉○○路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㈣請具狀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