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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聲請人
李春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美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報本件本票付款地記載「幸福花園別墅」之詳細地址。

㈡請補繳相對人李美玉(住南投縣南投市○○里00鄰○○路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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