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巫美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培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