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培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