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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趙思芸鄭順福巫美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告
賴金泉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李璟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訟標的,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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