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來枝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徐柏凱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