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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加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燁銓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燁銓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員林鎮○○街00號2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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