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世界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渙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燕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2年8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