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國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國斌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許國斌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2年9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雖債權人於102年9月17日陳報略稱,經至南投市戶政事務所查詢,南投縣南投市○○○路000號(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另債務人就職於址設南投縣魚池鄉○○村○○路000號之日月行館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寄發支付命令至債務人之公司等語。惟依民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債權人所稱上開債務人之就職地址,顯難認即為債務人之住所。又債權人迄今尚未合法補正,亦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致無從認定債務人有於本院轄區內設有住、居所之事實,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