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沈東坤
- 原告錦鴻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葉惠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1號聲 請 人 錦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東坤 代 理 人 葉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委任受任人葉惠珍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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