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一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股票發行公司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股票遺失證明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