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 請 人 呂智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東方空間文化藝術事業有限公司。自形式上以觀,聲請人並非票據權利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