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請人
呂智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票人為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為東方空間文化藝術事業有限公司。自形式上以觀,聲請人並非票據權利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