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 聲請人
-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炎昌
- 代理人
- 黃靖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履行地(付款地)在臺中市,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崧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2年9月8日 │428,737元 │AF0000000 │ ││ │司 │公司 沙鹿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 黃永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