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 請 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代 理 人 黃靖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付款銀行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設址在臺中市沙鹿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