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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請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付款銀行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設址在臺中市沙鹿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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