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
- 聲請人
-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炎昌
- 代理人
- 黃靖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付款銀行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設址在臺中市沙鹿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