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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請人
洪金山
相對人
廣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劉郁霖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7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嗣上開抵押物於102年8月2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廣駿建設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內興 │ │278 │建│1234.23 │全部 │廣駿建設有限││ │ │ │ │ │ │ │ │ │公司 │├──┼───┼────┼────┼────┼────────┼─┼─────────┼──────┼──────┤│002 │南投縣│南投市 │內興 │ │278-1 │建│458.82 │23360分之215│廣駿建設有限││ │ │ │ │ │ │ │ │3 │公司 │├──┼───┼────┼────┼────┼────────┼─┼─────────┼──────┼──────┤│003 │南投縣│南投市 │內興 │ │278-2 │建│721.15 │全部 │廣駿建設有限││ │ │ │ │ │ │ │ │ │公司 │├──┼───┼────┼────┼────┼────────┼─┼─────────┼──────┼──────┤│004 │南投縣│南投市 │內興 │ │278-9 │建│286.15 │全部 │廣駿建設有限││ │ │ │ │ │ │ │ │ │公司 │├──┼───┼────┼────┼────┼────────┼─┼─────────┼──────┼──────┤│005 │南投縣│南投市 │內興 │ │278-19 │建│192.45 │全部 │廣駿建設有限││ │ │ │ │ │ │ │ │ │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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