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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聲請人
承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益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木水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明並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買賣價金債權,相對人尚積欠多少款項未為清償(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經一、二審法院判斷為買賣價金債權)。

(二)請就相對人黃木水102年1月21日所為之陳述具狀表示意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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