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
- 聲請人
- 承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益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木水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明並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買賣價金債權,相對人尚積欠多少款項未為清償(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經一、二審法院判斷為買賣價金債權)。
(二)請就相對人黃木水102年1月21日所為之陳述具狀表示意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