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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82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南投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相對人
蘇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金額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新臺幣371,000元,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182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001 │100年5月26日 │450,000元 │102年6月26日 │102年6月26日 │TS169816 │准許金額為新臺││ │ │ │ │ │ │幣371,000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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