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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柱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陳明本件本票四張之提示日期(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另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聲請有補正提示日期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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