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李春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美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陳報本件本票付款地記載「幸福花園別墅」之詳細地址。 ㈡請補繳相對人李美玉(住南投縣南投市○○里00鄰○○路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