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李春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美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報本件本票付款地記載「幸福花園別墅」之詳細地址。
㈡請補繳相對人李美玉(住南投縣南投市○○里00鄰○○路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