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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
    劉淑錦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劉淑錦 相 對 人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存字第一七六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418號假 扣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176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217,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 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分別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暨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函、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418號、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1766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1062號、98年度司執字第57981號卷宗 審閱屬實。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2年7月19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中正路郵局回函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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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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