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文仁(即永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永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永吉公司) 房地出售之清算程序,聲請准予展期二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6日就任為永吉公司之清算人後,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98年7月 22日投院霞民衡98審司字第1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有關規 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 ,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1號卷內可查。嗣後 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准予延展至102年1月3日止, 有本院99年度審聲字8號、99年度審司聲字126號、100年度 司聲字第177號卷宗可查,聲請人之清算人如有正當事由不 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清算期間屆滿即102年1月3日前敘 明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本件至102年1月8日始具狀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有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展期清算者因清算期間已屆滿而無從展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