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芫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元
- 被告
-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1 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62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7,127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