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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巫美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穎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桂美即炬茂企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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