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培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叁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 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