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
- 原告
- 賴金泉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炎壽
- 訴訟代理人
- 李璟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訟標的,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