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
- 原告
- 常成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東
- 被告
-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9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以102 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577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