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徐奇川洪儀芳楊鑫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

原告
常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振東
被告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9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以102 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577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