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常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振東 被 告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9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以102 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577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