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錦柱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宏銘律師
- 被告
- 釔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光耀
- 訴訟代理人
- 洪永叡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慧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此一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訂有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依約被告應給付貨款。經查:依兩造間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第9條之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間就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所生糾紛涉訟,既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訴訟自受其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被告於準備期日到庭請求移轉管轄,亦為原告所同意,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