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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昇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健
代理人
陳雯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昇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11月15日 │ 5,830元 │ ZY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劉定健 │份有限公司 竹山分│ │ │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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